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及實施情況
分紅年度 | 分紅方案 | 股權登記日 | 除權基準日 |
2021年 | - | - | - |
2020年 | - | - | - |
2019年 | 每10股派發0.12元(含稅) | 2020年7月9日 | 2020年7月10日 |
2018年 | - | - | - |
2017年 | 每10股派發0.18元(含稅) | 2018年07月11日 | 2018年07月12日 |
2016年度 | 每10股派發3.30元(含稅),每10股轉增15股 | 2017年06月02日 | 2017年06月05日 |
2015年度 | 每10股派發6.00元(含稅) | 2016年06月20日 | 2016年06月21日 |
2015半年度 | 每10股轉增10股 | 2015年10月12日 | 2015年10月13日 |
利潤分配政策
(一)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 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利潤分配還應兼顧公司合理資金需求的原則,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分配股利時,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三)公司一般按照會計年度進行利潤分配,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現金分紅,也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利潤(現金)分配。
(四)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期間間隔和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時滿足如下具體條件時應當實施現金分紅:
(1)公司該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
(2)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無重大資金支出,重大資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其他固定資產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30%。
2、現金分紅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上述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實施現金分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發展階段的認定及現金分紅的占比: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2)鑒于公司目前的發展階段尚屬于成長期,且預計將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情況根據前項規定適時修改本條關于公司發展階段的規定。
(3)公司原則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也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提議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五)其他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且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同時在遵守上述現金分紅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現金與股票股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的預案。